学生 教职工 访客
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4 09:30:55 发布者:秘书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本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筹资募捐、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1、社会捐赠;

2、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资产;非限定性捐赠(未指明捐赠用途),基金会将统筹使用,限定性捐赠(指明捐赠用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奖励学校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学校贫困学生;

2、支持教学与科研条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设立教学、科研和产品研发资助基金和专著出版资助基金;

4、资助学校文化发展、学生社团建设、社会实践活动等利于培养学生能力的项目。

5、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6、资助捐赠人指定的特殊项目

7、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凡为本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多少,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本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捐赠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的税收减免。

第八条 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文化活动基金。

第九条 对于二级学院或班级的专项捐赠项目并且捐赠达到一定额度,经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可以由捐赠者为二级学院或班级冠名。

第十条 对校园基础建设项目捐赠且捐赠达到一定额度,经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可以用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该项目命名;亦可在该建筑物上(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教学楼等)铭文纪念。

第十一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按以下办法进行:

1、捐资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杰出贡献奖"奖牌和捐赠纪念证书;根据需要聘为教育基金会理事;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2、捐资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特殊贡献奖"奖牌和捐赠纪念证书;根据需要聘为教育基金会理事;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3、捐资金额累计在十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贡献奖"奖牌和捐赠纪念证书;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和照片等。

4、捐资金额累计在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捐赠纪念证书;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和照片等。

5、对于实物捐赠,教育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按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6、其它鸣谢办法可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三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资金运作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人)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五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十六条 每项资金运作都要填报《资金运作项目申报表》。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九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所拥有的资产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审计法。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凡向本基金会捐资,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均开具基金会正式捐赠收据。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不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由秘书长提出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负责基金票据的保管和开具;执行财务部门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所有票据需经秘书长审核后方能开具。出纳人员负责本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方讨论协商处理,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 4月 25日起执行,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